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湖南湘江新区高新片区、望城片区小型餐饮单位餐厨垃圾收运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DY-****0014-1采购人(全称):***(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2)项目名称:***、望城片区小型餐饮单位餐厨垃圾收运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001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中标金额(小写):*******.60 元/年 中标金额(大写):***/年 实际履行期限(****-**-**日-****-**-**日)金额(小写):****.96元(根据中标总金额折合6.72元/家/天*1902家*184天=****.96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 ****-**-** 3.2 履行地点:***、望城片区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负责将湘江新区高新片区(麓谷街道、雷锋街道、东方红街道、白马街道)、望城片区(金山桥街道、黄金园街道、白箬铺镇)区域内1902家小型餐饮单位(指规模在15桌以下小型餐饮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产生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至集中转运点。 4.结算方式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 ****** 64元,说明:***,根据月度考核情况结算。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 ****** 64元,说明:***,根据月度考核情况结算。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38 ****** 2 元,说明:***,根据月度考核情况结算。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 ****** 64元,说明:***,根据月度考核情况结算。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8 ****** 2元,说明:***,根据月度考核情况结算。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 ****** 64元,说明:***,根据结算评审据实结算。 备注:***.72元/家/天,按当月日历天数结算。 4.2 收款账户:*********限公司 长沙湘江支行( ******限公司 :********074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整体要求符合《湘江新区小型餐饮单位餐厨垃圾收运服务考核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5.3.1 项目每月由甲方根据考核结果进行验收。 5.3.2 项目验收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进行,以及“招标文件”、“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5.3.3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国家认定的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如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收运服务业务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甲方有权对乙方不符合餐厨垃圾收运考核文件规定的行为进行扣分和处罚。 6.1.2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收集运输作业的安全生产措施。 6.1.3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况,以提高收运工作的服务水平。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 乙方项目负责人每月应向甲方报送湘江新区小型餐饮单位餐厨垃圾收运台账,不准弄虚作假。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领导交办、省市县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调度指挥。 6.2.2乙方所有运输车辆必须按交通法律法规要求配有专职司机,驾驶人员须符合相关准驾车型规定。 6.2.3乙方依法为收运人员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6.2.4乙方所有员工的上岗着装必须一致,且着装统一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 6.2.5乙方负责安排专人参加业务技术的培训学习,并定期对收运人员开展安全规范作业、交通安全常识、人身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6.2.6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承担其因违法违规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6.3服务内容及要求: 以区行政执法局牵头,街道为单位,以餐饮单位为收集对象,根据高新、望城片区范围内各餐饮单位的分布情况合理划分收运线路,配备足量收运车辆及收运人员,同时满足采购方的工作要求,每天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收运至辖区内餐厨垃圾集中点。 (1)整体要求符合考核标准要求。 (2)本项目要求:***垃圾,做到应收尽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运输途中不产生餐厨垃圾泄漏,如有泄漏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冲洗。 (3)为实现餐厨垃圾收运的痕迹管理,并建立台账(包含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名称、地址、收集时间、收运量(桶数)、备注)等。为小型餐饮单位配备足额的餐厨垃圾专用桶。与产生单位共同确保收集桶整洁完好,并对所配备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桶免费更换易损件。 (4)特殊时期(采购方遇重大活动、紧急任务或临时性突击性工作时),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加派人员完成临时性、突发性、紧急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区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统一调度指挥。 其它要求: (1)为便于对机械设备的监管,要求所有专用运输车辆必须统一标识、专车专用,务必按项目实际需要配足机械设备,确保收运质量及恶劣天气应急处理及其他突发状况处理。 (2)投标人中标后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收集运输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为作业工人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期为作业工人在区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等。为作业工人发放加班费、津贴等福利费用。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服务期内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中标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并妥善处置。 (3)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保证人员队伍的稳定,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备。 (4)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每月应向采购人报送小型餐饮单位餐厨垃圾收运的台账,不准弄虚作假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5)中标人在进场之日,向采购人报备投入本项目的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满足采购需求的餐厨垃运输车辆(以车辆行驶证为准)。 (6)供应商在投标前,若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7.4 乙方未能履行以上义务,违反甲方具体要求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甲方根据上述规定条款,按照《湘江新区小型餐饮单位餐厨垃圾收运服务考核标准》,视乙方违约行为的情节轻重,做出批评教育、警告、扣款、解除合同等处理。因乙方服务人员私自转运、随意处置导致第三人利用提炼地沟油等违法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5000元。 7.5 因乙方过错导致服务人员罢工、无法履行合同等情况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由于乙方怠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收运服务停止,影响辖区居民生活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10000元。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 乙方必须保证管理层人员队伍的稳定,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至甲方审批同意; 11.2 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注:***、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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