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24年取水监测计量项目中标公告采购包5
--> 采购包1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供应商地址 | 评审报价/评审总得分 | 中标/成交金额 |
1 | 山东 ******限公司 | ********6M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7-5-1101 | 90.46分(平均分) | ****元 |
采购包2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供应商地址 | 评审报价/评审总得分 | 中标/成交金额 |
1 | 南京 ******限公司 | ********6X | 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9号(江宁开发区) | 87.71分(平均分) | ****元 |
采购包3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供应商地址 | 评审报价/评审总得分 | 中标/成交金额 |
1 | ******限公司 | ********2X | 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西路11号C座 | 87.02分(平均分) | ****元 |
采购包4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供应商地址 | 评审报价/评审总得分 | 中标/成交金额 |
1 | 南京 ******限公司 | ********7D |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 | 88.8分(平均分) | ****元 |
采购包5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供应商地址 | 评审报价/评审总得分 | 中标/成交金额 |
1 | ******限公司 | ********52 | 济南市高新区天泺路88号1号楼B座401 | 89.52分(平均分) | ****元 |
服务类 |
名称:*** 服务范围:Ⅰ标段:***《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3号)和2024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水资源管理)预算安排,开展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详见采购需求。Ⅱ标段:***《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3号)和2024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水资源管理)预算安排,开展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详见采购需求。Ⅲ标段:***《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3号)和2024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水资源管理)预算安排,开展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详见采购需求。Ⅳ标段:***《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3号)和2024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水资源管理)预算安排,开展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详见采购需求。Ⅴ标段:***《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3号)和2024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水资源管理)预算安排,开展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详见采购需求。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Ⅰ标段:(1)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测站建设,并将数据上传至省水资源监控平台。(2)合同验收后,质保期2年。Ⅱ标段:(1)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测站建设,并将数据上传至省水资源监控平台。(2)合同验收后,质保期2年。Ⅲ标段:(1)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测站建设,并将数据上传至省水资源监控平台。(2)合同验收后,质保期2年。Ⅳ标段:(1)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测站建设,并将数据上传至省水资源监控平台。(2)合同验收后,质保期2年。Ⅴ标段:(1)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测站建设,并将数据上传至省水资源监控平台。(2)合同验收后,质保期2年。 服务标准:*** |
刘 萍、朱培杰、高 健、孔维俊、杨 旭、韦 诚(采购人代表)、汪 晶(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收费标准:***
服务费:Ⅰ标段:**8万元 ;Ⅱ标段:**4万元 ;Ⅲ标段:**6万元 ;Ⅳ标段:**7万元 ;Ⅴ标段:**9万元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示限期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提出明确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采购包4、采购包5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限公司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十、附件1.采购文件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 ******业公司 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